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5号令)和《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职能包括行使部分学术事务的审议与决策权,以及针对学校校长办公会决策的咨询和建议权。
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不断完善学术管理的制度和规范,探索专家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要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倡导学术规范,有效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大力提高教师学术质量;应公平、公正和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及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
第二章 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校领导、二级学院(部)负责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人数为 11~15人。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专业建设、教师专业职务评聘、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校学术委员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各学院(部)及产业学院等单位和机构根据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成立二级学术委员会。二级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及行业企业骨干成员组成,人员数量及构成根据需要确定。二级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负责本单位和机构相关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德才兼备、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能立足学校全局,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促进学科专业水平的提升建言献策;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将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其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按照委员具备条件,通过民主推荐或校长提名候选人;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 1 人;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 2 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应有一定数量新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学校科技发展处,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按本章程第八条~第十条办法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 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根据实际需要,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包括学科、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根据实际需要,审议学校科研工作、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 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根据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对于不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会议形式可通过电子邮件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院(部)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进行公示, 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科研工作、学术水平与制度建设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长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有关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