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各类别、各层次的科研项目,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职工的科研素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方式对各类成果给予奖励。成果奖励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第三条 同一事项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若科研成果被举报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裁定为学术不端的,撤销并收回其科研成果奖励,并按《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的在职教职工、兼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奖励范围的科研项目应以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为承担单位,科研成果应署名学校。
第六条 奖励内容
(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二)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三)决策咨询、智库专报;
(四)知识产权和各类标准;
(五)科研项目、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平台、科技成果转化);
(六)艺术作品获奖。
第三章 获奖成果
第七条 凡以学校为完成单位和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项者,学校将按获奖等第予以奖励,标准如下:
表1 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成果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30 | |
三等奖 | 15 | |
优秀奖 | 5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5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3 | |
优秀奖 | 1 | |
其他省部级 | 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基金会奖;*****和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行业科研奖。 | 1 |
第八条 获奖成果级别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获奖成果只设优秀奖而不分等级的,按三等奖奖励。
第十条 同一科研成果多项获奖,按其最高奖励级别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获省部级和国家级奖的,二等奖及以上署名学校为第一作者的全额奖励;署名学校排名第二的奖励20%;署名学校排名第三的奖励10%;其余的合计奖励5%。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下和其他省部级奖只奖励署名学校的第一作者,如学校多人合作,由第一作者分配。
第十二条 其他省部级奖不区分获奖等级进行奖励。
第四章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第十三条 凡署名学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的学术论文全额奖励,如两者均为学校,则均分奖励;署名学校为第二作者单位的奖励为全额奖金的20%,第三作者的奖励为全额奖金的10%,其余作者合计5%奖励。
表2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期刊类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
国际顶级期刊((Nature,Science,UTD24,FT50) | 20.0 | |||
中科院1区 | 中科协1区 | 国际一类期刊 | FMS(英)A | 2.0 |
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哲学研究,法学研究,中国科学,求是 | 10.0 | |||
金融研究,世界经济,经济学(季刊),经济学动态,管理科学学报,外国文学评论,外语界,文艺研究,数学学报,马克思主义研究,机械工程学报,历史研究,计算机学报,教育研究,社会学研究,会计研究、体育科学,新闻与传播研究,心理学报,政治学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 | 2.0 | |||
人民日报理论版(2500字以上),光明日报理论版(2500字以上),新华文摘(全文) | 1.0 | |||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上文以外其他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 | 0.5 |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文以外其他期刊),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 | 0.3 |
第十四条 论文被不同索引收录,收录情况以检索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并按最高级奖励,不重复、不累计。
第十五条 国内刊物需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刊物需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各类论文不包含书评、会议综述等;各类期刊不包括增刊、年刊,以及论文来源于会议的特刊等;近三年(含奖励当年)内进入中国科学院《国际期刊预警名单》目录的期刊论文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凡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并署名学校的,学校给予奖励;但若该学术专著的公开正式出版已有经费资助,则不再奖励。署名学校独著全额奖励;学校为参著者,第二作者按全额奖励的20%奖励,第三作者按全额奖励的10%奖励,其余合计 5%奖励。
表3 学术专著奖励标准
类别
每部字数
基础金额(
元)
专著
≥10万
1.0
编著、译著
≥10万
0.3
其他著作(科普图书、工具书非教材)
≥10万
0.1
第五章 决策咨询报告、智库专报
第十七条 决策咨询报告或智库专报以第一作者(署名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为准。决策咨询报告或智库专报的采纳、批示情况需提供相应证明后认定。同一成果按最高等级奖励,若出现跨年度被采纳、批示等情况,则在后一年度补足最高等级奖励。
表 4 决策咨询报告或智库专报奖励标准
成果级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批示 | 15.0 |
其他政治局常委批示 | 8.0 |
副国级领导批示 | 4.0 |
省部级正职领导批示 | 2.0 |
省部级副职领导批示 | 1.0 |
中央、国务院内参及成果要报 | 0.8 |
部委、上海市内参及成果要报 | 0.4 |
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国际、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凡授权学校为第一单位和第一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学校给予全额奖励;授权学校为第二单位,同时授权学校为第一权利人的按全额奖励的30%奖励。授予学生为第一权利人,则指导教师视同为第一权利人给予奖励。以上以国际或国家专利局证书为准。
表5 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专利类型
奖励金额(
元)
授权发明专利
0.8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0.3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0.2
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0.1
第十九条 凡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制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给予全额奖励;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制订标准给予全额奖励的20%奖励;学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给予10%奖励;其余合计5%奖励。
表6 各类标准奖励标准
标准类型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 0.8 |
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 0.4 |
第七章 科研项目、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平台、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学校为第一单位获批科研项目,项目立项时,学校按项目级别给予项目负责人不同的资金资助(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批立项的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标准见《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
表7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项目级别 | 项目类型 | 奖励标准(万元) |
国家级项目 | 重大项目 | 30 |
重点项目 | 15 | |
一般项目 | 8 | |
青年项目及各类专项 | 4 | |
省部级项目 | 重大项目 | 3 |
重点项目 | 2 | |
一般项目、青年或专项 | 1 |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产学研平台(涵盖校企研发平台、技术转移中心等竞争性非专项平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实际到账经费(不包括外协费用)给予奖励。
表8 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
类别 | 单个项目年度到账总经费 (扣除外协经费) | 奖励标准 |
理工类 | 100万元(含)以上 | 年度到账总经费的2.50% |
50万元(含)~100万元 | 年度到账总经费的2.00% | |
30万元(含)~50万元 | 年度到账总经费的1.25% | |
社科类 | 50万元(含)以上 | 年度到账总经费的2.50% |
20万(含)~50万元 | 年度到账总经费的2.00% | |
10万(含)~20万元 | 年度到账总经费的1.25% |
第八章 艺术作品获奖
第二十三条 凡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的美术、艺术设计类作品获得国家和省市级奖项的奖励如下:
表9 艺术作品奖励标准
类别
获奖等级
金额(
元)
全国美展/全国文联主办/文化部主办/中宣部主办的展赛获奖
一等奖
1.00
二等奖
0.50
三等奖
0.25
省级政府主办/上海市委宣传部主办/中国美协主办/省文联、美协主办的展赛获奖
一等奖
0.20
二等奖
0.10
三等奖
0.05
第二十四条 正式出版的美术、艺术设计作品专(集)辑,若专(集)辑是由国家、市科研部门或协会提供经费,未列入学校经费范围之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若该专(集)辑公开出版是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则不再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需要个人申报,二级部门初审,科技发展处复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科研奖励总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若超过预算,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增加预算额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东字〔2022〕59号)文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