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激励学院教职工申报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助推学校高水平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配套资助范围为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全职在岗的教职工人员为主持人所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经费配套资助
第三条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必须作为第一主持单位才能获得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并依据纵向项目类别实行差异化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项目
含项目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由科技发展处认定为国家级的项目(如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教育部科技研究重大项目等)。其中:
1、重大项目按1:1比例配套,最高配套金额为200万元;
2、重点项目按1:0.8比例配套,最高配套金额为100万元;
3、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按1:0.6比例配套,最高配套金额为理工类30万元、非理工类15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
含项目来源为教育部社科司、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及其他由科技发展处认定为省部级的项目(如全国高校古籍整理项目、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级重大项目一级子课题等)。其中:
1、重点项目按1:0.6比例配套,最高配套金额为理工类30万元,非理工类15万元
2、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按1:0.5比例配套,最高配套金额为理工类5万元、非理工类2万元。
(三)其他项目
即除国家级和省部级以外的纵向项目(含委办局级、县处级等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
第四条 若纵向项目本身无经费资助的,经学校讨论,可予以一定资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相同的项目(含研究内容基本相同)只按最高类别资助或配套,不重复配套或资助。
第六条 外来经费需转出一部分至协作单位的,应在经费配套前进行,转出至协作单位的科研经费不配套。
第七条 在外单位作为主持人(申请人)申请的纵向项目进入本校研究,经立项部门批准正式将本校作为承担(依托)单位的(经费需进入学校财务),视同本校申请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第三章 配套资助经费使用
第八条 配套及资助经费应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主要用作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但不得列支间接经费,不得用作校内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也不得超过配套总经费的50%。
第九条 项目验收前,允许报销项目配套经费的70%;项目验收后,报销项目配套经费剩余的30%。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政府相关立项部门有明确配套文件规定的,按其文件精神执行;没有配套规定的,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发展处负责具体解释。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