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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专利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6    点击数量:10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专利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教职员工及学生开展发明创造,切实增强专利成果的转化实效,进一步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整体能力,特对专利进行专项扶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2017139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科规〔20239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专项督查的通知精神以及校的客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正文部分适用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全体工作人员。有关高职全日制学生的专利扶持办法见附件。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均需经科技发展处审核、登记,并经学校盖章确认后方可申请专利。

第四条  专利申请相关事项若需外部服务机构协助的,应选择资质优良、信誉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章 专利转化

第五条  对于职务专利,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报科技发展处备案,学校授权该专利的完成人负责转化。

若职务专利存在法律纠纷的,不得转化。

对于非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行决定和负责专利转化事宜,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六条  专利转化方式包括许可、转让(含专利申请权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职务专利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职务专利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应在学校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专利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如果受让方是职务专利的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倘若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科技发展处提出书面文书。

第八条职务专利转化过程中,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合作形式、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条  职务专利许可或转让过程中有关合同的签署、备案、变更、执行、中止与终止,以及专利权属的变更等,应由负责转化的机构或者负责转化的完成人提前向科技发展处备案。负责转化的机构或者负责转化的完成人应积极预防与控制转化过程中的交易风险。

第十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化职务专利及学校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四章  经费支持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利发展专项经费,由科技发展处负责日常管理。该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优秀发明人、设计人;承担其他与专利相关活动的费用支出等。

第十二条  获得受理通知书后,职务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可以由学校部分承担,具体资助标准见表1;也可以从发明人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据实支出。

专利类型

资助标准(元/项)

发明专利

不超过5000

实用新型专利

不超过2000

外观设计专利

不超过1000

1  知识产权申报相关费用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  专利获批后,学校参照校内相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政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专利权人的奖金,由学校以奖励形式全额发放给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  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从到账经费中提取10%作为学校管理费用;提取90%(含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团队)。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学术交流时,应避免公开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以免知识产权流失。

第十六条  职务专利与非职务专利由于侵权所引起的纠纷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负责赔偿,并要求具体责任人员返还所有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正文部分由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附件部分则由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专利扶持与奖励办法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24711





















附件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专利扶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指学校高职全日制学生做出的发明创造。学生做出的发明创造均需经学校团委审核、登记,学校盖章确认后,才能申请专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以“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为专利权人(申请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学生专利相关费用可以从学校相关经费中支出,标准参照《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专利扶持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专利权人的奖金,由学校以奖励形式全额发放给学生独立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五条  学生作为独立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经费,授权成果完成人遵从市场定价的原则,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经学校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科技发展处备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条  学生作为独立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以后,从到账经费中提取10%作为学校管理费用;提取90%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团队),按国家规定应**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对所申报的专利技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后所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经法院认定侵权的,学校追回已发放的发明创造各类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