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沪财教〔2019〕24号)、《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沪教委科〔2023〕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资金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资金。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属国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二级学院(部门)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发展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科研经费的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负责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经费决算进行审核或接受委托对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执行问责。
第九条 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家具和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管理,并做好贵重仪器设备采购前的评估和专家论证工作,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第十条 二级学院(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经费公开、仪器设备及材料购置、预算调整、项目经费外拨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协助科技发展处监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项目负责人须了解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委托负责的,需到科技发展处办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费用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纵向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燃料动力费、实验室改装费、数据采集费、科研协作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业务活动费及其他费用。
(一)科研材料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外购零部件以及包装物的购置、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五)实验室改装费:是
根据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进行实验条件改善(简单装修改造及维修)的费用。
(六)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七)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科研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讲座酬金。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科研业务活动费。与实施项目相关的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和业务招待费,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科研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项目直接经费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劳务费预算,按相关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单位管理要求执行。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合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自然科学类项目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人文社科类项目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或2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
(一)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编列间接费用。纵向科研项目无具体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自然科学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人文社科类项目的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比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纵向科研项目间接成本及管理费占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5%,由学校科技发展处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研发展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组织管理。
(四)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扣除间接成本及管理费用后的部分为科研绩效。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审核。纵向科研项目预算经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后,由科技发展处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复核和审批。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一)审批后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须严格执行。纵向科研项目来源单位有明文规定预算调整权限和要求,按照科研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执行。
(二)纵向科研项目来源单位无明文规定预算调整权限和要求时,原则上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纵向科研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费用等预算需要调整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发展处、财务处审批。
(2)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费用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使用,不需要审批。
(3)设备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发展处、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4)除上述调整范围之外的其他预算调整,均须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发展处、财务处审核后,报送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复执行。
(5)科研项目负责人需在科研项目执行中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审核。
(一)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报账。科研项目报销单需两人以上签名方可办理。
(二)纵向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外埠差旅的,需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科研项目组校内人员的出差申请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组非校内人员的出差申请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自行设立的校级科研项目,不设立间接经费。
第五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
(一)纵向科研项目如有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规定执行。
(二)纵向科研项目如无具体管理规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付的标准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时,需附相关聘用证明。专家咨询费报销时,需附专家咨询说明。
(2)差旅费。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出席学术会议、赴市外调研等活动,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经科技发展处审核后,可据实报销。对于田野调查、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差旅费支出,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发展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项支出的真实性,科技发展处审核后可按规定办理报销。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出国(境)学术交流,按照上海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16〕37号)执行。
(4)设备购置及服务购买费。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对科研项目急需的设备、耗材,采购申请人书面报请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至少3人共同实施先行采购,再按照规定流程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特殊、应急采购事项的真实性,采购活动的客观性与合法性负责。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予以确定。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改为备案制管理。
(5)通讯费。科研项目预算中有电话费和网络通讯费预算的,可根据获批的预算据实报销科研项目组成员的电话费(非住宅电话)及网络通讯费。
(6)若需将项目经费划转给合作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提交对外划转申请,经科技发展处和财务处审批后办理项目经费的划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结算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东字〔2022〕60号)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章 纵向科研项目结转结题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计划)书进度开展工作,根据相关要求,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期满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在财务处协助指导下接受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通知提交相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按国家规定两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七条 因故申请(或按通知)撤销及终止,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财务处、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审批后,与结题报告一并报送项目来源单位,相关资金按要求处置。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科研项目及经费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 绩效管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所作出的实际贡献确定,由学校科技发展处审核发放。绩效发放对象应为申请立项时的科研项目团队人员,如有变动需提供说明。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信息,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在项目立项、结题等环节及时公开,无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公开内容包括: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
第三十一条 纵向项目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科技发展处为全校教师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教师的下列行为记入负面清单。
(一)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二)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
(四)通过外协单位逃避监管。
第三十四条 对科研诚信档案中记载有上述行为的教师,取消至少一个年度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包括作为科研项目组成员)。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科研经费使用违规问题的,科技发展处应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暂停科研项目拨款、终止科研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科研项目资金、取消科研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妥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凡与上级部门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按照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有新的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