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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及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4    点击数量:118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及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和校内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处理,是指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通报批评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在册学生。

第五条 学生如出现违纪行为,应深刻认识所犯错误并接受学院给予的处理,如对相关处理不服,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学生违纪行为做出处分决定和受理学生申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学生涉嫌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学院有权利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

第七条 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由各系负责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学生所在系研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院学生工作部。

学院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通报相关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相关系按前款(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

第八条 调查取证人员应两人以上,在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记录人姓名及调查取证的目的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和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和补充处签名。

第九条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各系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至少应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时,至少应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各系保留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举报的违纪事实的查实,由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各系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需进行处分的,依据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各系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各系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对拟被处分的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各系要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拟被处分学生不因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据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做出处理决定。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违纪处理的协调、审核、备案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各职能部门认定意见做出,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针对每个被处分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做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送达与备案

第十七条 各系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系办公室、辅导员和学生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它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或快速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院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违纪情节严重者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日期,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销毁、涂改或者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解除留校察看条件者,应制作解除留校查看决定书,并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团委、监察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复查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时,应当填写并递交申诉申请表,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表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建议提交学院,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如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本人、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三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六章听证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以在提出申诉的同时提出听证申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举办听证会。当事人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或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均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院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参加听证会:主持人、当事人、记录人、调查人员、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相关部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听证会的人数由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决定。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院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诉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书面汇报听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八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和当事人签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对学院处以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和听证的申请,具体程序参照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因成绩原因受到处理的学生,其申诉由教务处负责受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如出现有关问题,则参照此文件执行,其工作职能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