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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5    点击数量:305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保证各类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9]73号),结合学校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教委、各类基金会等面向我校教师公开发布,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并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管理原则

1.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2.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明确职责,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财务处对项目统一经费编号,并下发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使用手册》。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3.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相关经费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专款专用,接受财务监督,如有超支,超支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理。

4.项目如有其他渠道资助或配套经费的,均应纳入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支出范围

1.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2.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及印刷等费用)、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数据采集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8)劳务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可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9) 专家咨询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0)其他费用: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3.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4. 间接费用依据市教委按照项目具体类别核定比例。

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的间接费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5.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四、经费执行

1.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各类咨询费、招待费(含餐饮)、电话费、交通费等特殊支出,须经财务处审核,并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其余经费需用于购置设备、图书资料、打字复印、出版印刷等实际科研之用,凡购买的图书需提供书名清单。

2.形成资产。学校鼓励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设备,凡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设备和图书资产,所有权归属学校,并向学校有关部门(资产处、图书馆)备案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图书经图书馆编目、登记后,可交回课题组成员使用,课题成员离职离校时,需交回所有备案书籍。所购资产设备单价超过200元及以上的,均由学校资产处统一购置,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购买。上述资产在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应归还学校。如有丢失或损坏,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赔偿。

3.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去财务部门查询,查询使用情况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4.各类基金会如对项目经费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则同时参照相关基金会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五、预支和报销

1.经费使用如需预支,需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费用预算,经科研处及分管校长审批后,可凭批准后的预算到财务部门办理暂借款手续。

2.项目经费预支借款一般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如预支在2000元以上者,须经分管校长签字同意。该项目再次借款时,需结清上次借款。

3.项目经费借款一般须在借出后3个月内结清。该项目结题报告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须在半月内到财务处结清所有款项。

4.凡结题时被专家组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只允许支付项目经费的80%,超出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项目经费余款转入校科研基金。

5.财务部门凭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科研项目资料入档签收单,以及经校批准的项目经费决算书和费用发生的原始单据,按有关规定给予核销。

六、监督和检查

1.学校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财务规定以及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对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2.项目负责人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回科研经费。

3.因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或违规使用经费,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4.科研项目在计划期限内无法正常完成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延期后仍无法完成该项目的,学校将收回该项目剩余经费。

5.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科研项目(纵向)经费管理办法自行失效。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科研)、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