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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5    点击数量:104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釆购工作,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预算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釆购,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性或非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材料、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无形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信息技术、会议展览、会计服务等。

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同一项目下的限额釆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组织机构和职责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采购项目需求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财务管理部门是承担学校釆购活动的分级责任主体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和权限归属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程序

(二)管理监督采购工作,研究审议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采购项目需求部门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院(部)和职能部门。釆购需求部门应当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已批复的预算有效推进采购执行计划。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计划,申请项目立项、落实采购经费来源;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

(二)指定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前期调研、论证,编制采购需求技术文件和釆购实施计划;在采购开展阶段,参与审核采购相关文件并代表采购需求部门决定相关事宜;

(三)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的验收手续、资产入账及财务相关事宜;

(四)根据需要组织职责范围内立项项目的绩效评价

(五)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紧急事件,并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负责相关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及组织实施的职能部门。

第十资产处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国家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受理、审批采购申请,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釆购与招标工作;监督商务谈判,审核(备案)合同文本(这里的审核是指:“合规性”审核),负责采购文件资料归档;

(三)审核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

(四)负责釆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

(五)协助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

(六)建立专业、高效、廉洁的工作程序和内控机制;

(七)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财务管理部门是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核拨、使用审核等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及调整申请,实施资金核拨;

(二)监督指导采购项目的实施,审核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支付等;

 采购工作范围

十四 学校采购工作范围包括:学校及各学院、部、处室使用各类资金,包含政府专项资金、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十五归口采购要求:不论何种经费、何种等级的采购,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归口采购。学校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釆购方式与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采购方式。学校采购活动釆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釆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竞争性磋商小组以综合评分法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釆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以最低评标价法评审后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釆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釆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釆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国产仪器设备及计算机软件,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的,通过专家鉴定并上网公示无异议后,方具备单一来源采购资格。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以最低评标价法评审后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限额标准。各类采购项目限额标准如下:

  1. 货物及服务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

1零星采购。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为: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通过三方比价方式零星采购,比价可由需求部门自行完成,亦可由资产处协助完成

2招标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为: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并应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3自行采购。单价低于800元的零星货物采购,报资产处备案后,可自行采购。

  1. 工程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

1零星采购。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为:5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可通过三方比价方式零星采购;

2校内招标。校内招标的限额标准为: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紧急工程项目经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在校内进行项目评审,方式及评审程序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则执行,评审小组由校内外(原则上以校外为主)评审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

3校外招标。校外招标的限额标准为:原则上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均应校外招标,只有在紧急情况下项目经审批后,可采用校内招标,但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 图书的采购限额标准

图书采购的限额标准同货物及服务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八条采购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由资产处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含科研经费)采购时,方可采用如下形式。

(一)达标项目校内招标。达到校外招标限额的项目,遇竞赛、各类特殊、紧急情况情况,在学校审核批准(校长、分管副校长、校长办公会等)的前提下,可在校内招标。

(二)达标项目免招标。达到校内外招标限额的项目,如遇极端特殊、紧急(如抗疫、抢险救灾、学校的紧急任务等)情况,在学校审核批准(校长、分管副校长、校长办公会等)的前提下,可免招标,直接采购。

第五章 校内招标

第二十条 校内招标项目的金额及要求按第四章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内招标项目评审方式及评审程序均须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则执行。评审小组由校内外(原则上以校外为主)评审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采用校内招标方式,可适当压缩公告时间。

第六章釆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需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釆购程序(详见申购流程)。

第二十四条货物与服务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提交采购申请,按照限额标准分级审核通过后实施采购。

项目需求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采购需求,否则视为无效,时间标准如下:

(一)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提前21个工作日向采购执行部门(资产处)提交采购申请。

(二)拟采邀请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提前21个工作日向采购执行部门(资产处)提交采购申请。

(三)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提前6个工作日向采购执行部门(资产处)提交采购申请。

(四)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提前11个工作日向采购执行部门(资产处)提交采购申请。

(五)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提前6个工作日向采购执行部门(资产处)提交采购申请。

(六)拟采用询价方式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提前6个工作日向采购执行部门(资产处)提交采购申请。

二十五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需求部门提交采购申请,按照限额标准进行分级审核通过后实施采购。

二十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抢修工程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先组织施工抢修,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釆购项目,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达到学校合同签署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十九条国产货物、服务的合同由项目执行部门起草,工程类项目由校园服务中心起草,按学校相关审批流程签署。

进口产品由资产处通过三方对比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外贸公司签订合同,并代办报关和其他相关手续。每个采购项目均需签订外贸代理协议,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进口外贸合同。

第三十条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不得对釆购或招标文件确 定的事项和报价响应或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一条釆购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情况,应立即变更或终止合同。其中,属招标项目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须提交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釆购工作接受上级单位和学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开招标项目由资产处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四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釆购活动中,釆购需求编制人员、审核人员、采购管理人员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釆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三十六所有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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