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20〕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师,包含在校工作及以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署名发表作品的兼课教师等。
第三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审议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师德建设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党政办、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发展处和各院(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
教师工作部负责开展师德师风督导检查,协调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具体实施,建立教师师德失范处理档案。
教工申诉委员会为师德失范行为申诉复核单位。成员由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各二级学院(部)和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教师进行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预防排查师德失范风险,妥善处理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各二级学院(部)成立师德建设小组,由本学院(部)负责人、支部书记、副院长、专业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是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首要标准,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划定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传播宗教信仰,传播邪教、恐怖主义,宣扬封建迷信等。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等。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学术违规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升学、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九)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付费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和各部门发现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材料,应当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核查。经初步核查,认为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撰写《初步核查报告》,交教师工作部。由教师工作部确定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部门。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和各部门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不属于师德师风问题的。
第九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分类调查认定原则。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办(宣传)牵头负责;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牵头负责;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技发展处牵头负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委、监察牵头负责;涉及师生关系的,由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教师工作部牵头共同核查。
第十条 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申诉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教师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教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的有关规定,提出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建议,交教师工作部。由教师工作部提请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后,视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解除教师职务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五)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论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校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第十六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教工申诉委员会申请复核。教工申诉委员会接到教师复核申请后,牵头与师德建设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复核申请进行讨论。教工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做出书面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对教师的处理决定执行期满,由学校根据其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十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材料、调查结论、处理决定、复核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等均由教师工作部备案。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提供给人事处,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为二级学院(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教师所在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查,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