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董事会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学校章程》。会议须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根据议题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主持。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党政办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采用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党政办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参会人员,如遇有紧急事由时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如涉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会同意的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才能列入董事会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董事会讨论的事项由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提出。
第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或以上表决同意。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需要行政系统落实的,即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组织具体贯彻和落实,并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党政办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其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名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党政办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会议记录所包括的内容依照《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