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修订说明
2021年11月18日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修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原《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进行修订。
2019年底启动修改工作,修改草案经过修订小组数次修改,征求了师生代表和管理干部的广泛意见,经教代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批准。
此次修订内容比较多,原章程共11章,76条,修订后章程共13章,68条,新老章程章节修订情况见【表1】。主要内容修订情况见【表2】。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党的组织和领导、决策、运行、监督,以及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等有关现代大学治理的相关内容。
表1:《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章节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 原章程 | 修订章程 |
第一章 | 总则 | 总则 |
第二章 | 业务范围、办学层次及办学规模 | 举办者、开办资金 |
第三章 | 组织与管理 | 党的组织建设 |
第四章 | 党和群众组织 | 决策机构 |
第五章 | 资产管理与财务制度 | 行政管理及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
第六章 | 专业设置 | 监督机构及其他民主参与 |
第七章 | 师资队伍 | 校务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 |
第八章 | 学 生 | 校友 |
第九章 | 变更与终止 | 权益保障 |
第十章 | 学校标识 | 资产与财务管理 |
第十一章 | 附则 | 年度检查及信息公开 |
第十二章 | —— | 变更与终止 |
第十三章 | —— | 附则 |
表2:《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规章,为了依法办学,维护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 中文: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本单位”) 英文:Shanghai Donghai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 学校的中文全称是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全称是Shanghai Donghai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和办学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邮编:200241。 | 第三条学校的住所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邮编:200241。 |
第四条 (修订为第六条) | 第四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校和党的领导有机统一,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
第五条(与第六条合并修订为新第五条) | 第五条学校是由教育部于1993年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举办者个人出资自愿举办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原第五、第六条) |
第六条 (与第五条合并修订为新第五条) | 第六条 (原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非营利公益性;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坚持“品质+能力”的教学理念,保证教育质量,走“专业化、市场化”的办学道路,以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
第七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事故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本条删除) | |
第八条 本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拆分入新第八条、第九条) | 第七条 (原第九、第十、第十一条部分合并)学校办学规模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办学规模为准。学校的业务范围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开展各种高等职业技术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以及配套服务,包括: 1.举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 2.举办成人高等职业学历教育; 3.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5.从事相关专业的科学研究; 6.开发相关项目的校办产业和事业。 |
第二章 业务范围、办学层次及办学规模 | |
第九条 (修订并入新章程第七条) | 第八条 (原第八、第十四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四)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五)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制定和调整薪酬标准; (六)对学校资金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
第十条 (修订并入第七条) | 第九条(原第八条)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一条 (修订并入第七条) |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 |
第十二条 (修订为第十条) | 第十条(原第十二条)学校的原举办者是曹助我、姜至本、陶钧、李重华,其中姜至本于2005年11月去世。现举办者为曹助我、陶钧、李重华。 |
第十三条 (修订为第十八条) | 第十一条(原第三十九条)学校的开办资金是两千万元人民币,按照如下方式投入组成: 其中举办者曹助我、姜至本、陶钧、李重华出资二十万元,出资额每人五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个人集资,出资时间1993年; 另有一千九百八十万元开办资金由办学积累,于2001年3月1日转增。 |
第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修订为第八条) | |
第十二条(新增条款)举办者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一)推选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候选人;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学校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管理权; (三)不抽回开办资金,不挪用办学经费,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 |
第十三条(新增条款)学校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
第十五条 (修订为第十八条) | |
第十六条 (修订为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 |
第十八条 删除 | |
第三章 党的组织建设(新增章节) | |
第十四条(新增条款)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明确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等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 |
第十五条(新增条款)坚持党组织书记上级选派与任免,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讲政治的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 学校设立党委办公室、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专门工作力量;加大院(系)党组织组建力度,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抓好党员队伍建设。 | |
第十六条(新增条款) 学校加大对党建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
第十七条(新增条款) 学校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保障党组织行使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讨论研究干部遴选及聘用等重大人事制度环节并提出意见;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根据国家及本市党的建设要求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
第四章 决策机构 | |
第十九条 (分拆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第十八条(原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由7-13人组成(实际人数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核准的人数为准)。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3人、校长1人、党组织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2人、社会贤达若干人。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第十九条(新增条款)董事会成员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的除外)。 | |
第二十条 (新增条款)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因故调整的,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第二十条 (调整为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一条(原第十七、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其中,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
第二十二条(新增条款)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
第二十三条(新增条款)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人选由举办者合议后向董事会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届中罢免、增补董事由董事会表决通过;董事会选举、增补和罢免董事的结果应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修订为第二十一、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四条 (原第十六条分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
第二十二条 (修订为第三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原第十六条分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
第二十三条 (拆分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第二十六条(原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
第二十四条 (修订为第三十二条) | 第二十七条 (原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学校重大事项,其他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董事长决定是否通过。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六)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 (七)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与成员在董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九)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 (修订为第三十三条) | 第二十八条(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事项、讨论结果等。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
第二十六条 (修订为第三十三条) | 第二十九条(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由董事会秘书处指定专人汇总整理、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
第二十七条 删除条款 | |
第四章 党和群众组织 | 第五章 行政管理及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
第二十八条(修订为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条(原第二十三条)学校聘任专职校长。校长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学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办学业绩良好,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第二十九条 (修订为第二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原第二十三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学校董事会批准;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
第三十条 (修订为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二条(原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为学校行政管理班子成员,学校党委班子与行政管理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根据需要,董事长可委派代表出席校长办公会议并参与决策,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做出决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 |
第三十一条 (修订为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三条(原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科技发展处(含职教研究室)、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后勤保障部(含总务处、武装部、保卫处职能)等行政部门;根据教学要求设立二级学院、系、社科教学部、基础教学部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调整和增减工作部门。各处、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制度。二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董事会通过后实行。 |
第六章 监督机构及其他民主参与 | |
第三十二条 (拆分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四条(原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分别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2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 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董事及其近亲属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
第三十三条 修订调入第三章 | |
第三十四条 修订调入第三章 | |
第三十五条 修订调入第三章 | |
第三十六条 修订调入第三章 |
第三十五条(新增条款)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或其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三十六条(新增条款)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
第三十七条 (修订为第四十二条) | 第三十七条(原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校内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
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及二级学院专业设置调整方案;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审定学校申报市级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名师以及市级精品课程的相关材料; 3.审议以学校名义申报的有关教育教学(管理)科研项目或学术成果; 4.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以及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 新修订删除条款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财务制度 | |
第三十九条 (修订为第十一条) | 第三十八条 (原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工作职责。 |
第四十条 (修订为第四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原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开展共青团工作。 |
第四十三条 (修订为第五十一条) | 第四十二条(原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上海东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活动进行评议,包括教师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进行决策的机构。委员由学校领导、行政主要处室办负责人、二级学院领导和一线高级职称的老师组成。 | ||||||||
第八章 校友 (新增章节) | |||||||||
第四十三条 (新增条款)校友是指在上海东海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支持学校的发展。 | |||||||||
第四十四条 (新增条款)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 |||||||||
第九章 权益保障(原第七章、第八章合订) | |||||||||
第四十四条 (修订为第五十二条) | 第四十五条(原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聘任制度,面向海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
第四十五条 (分拆为第五十一、第五十五条) | 第四十六条(原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 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完善校内规章制度为教师提供评聘晋升、交流培训等发展空间,稳定教师队伍。 被学校聘任连续任职工作满五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或工作业绩突出、为本单位做出较大贡献的高职称或高学历的教师或职工,可经董事会审定批准学校给予奖励。 | |
第四十六条 删除条款 | |
第四十七条 (修订为第五十四条) | 第四十七条 (原第五十六、第五十七条)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
第六章 专业设置(修订删除) | |
第四十八条 (修订删除) | |
第四十九条 (修订删除) | |
第五十条 (修订删除) | |
第七章 师资队伍(并入第九章) | |
第五十一条 修订删除 | |
新增修订条款 | 第四十八条 (新增条款)学校依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建立以《人事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制定《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推行学校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
第五十二条 (修订为第四十五条) | |
第五十三条 (修订为第四十六条) | |
第十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 |
第五十四条(修订为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九条(原第四十条)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在办学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的收入、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学校资产包括通过前述渠道形成的资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
第五十五条 (修订为第三十七条) | |
第五十条(新增条款)学校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各项成本等,履行必要的校内程序,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多种形式的公示公告工作,接受各方监督。 | |
第八章 学 生(并入第九章) | |
第五十六条 (修订为第四十七条) | 第五十一条 (原第四十一、第四十三、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长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予分配。 |
第五十七条 (修订为第四十七条) | 第五十二条(原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
第五十八条删除条款 | |
第五十九条 (修订为第四十条) | 第五十三条(新增条款)学校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根据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九章(调整为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 |
第六十条(修订为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四条 (原第四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收取的费用、办学积累等,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存入相应银行账户,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
第六十一条 (修订为第六十条) | 第五十五条(原第四十五条)学校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
第十一章 年度检查及信息公开(新增章节) | |
第五十六条(新增条款)学校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年度检查。 | |
第五十七条(新增条款)学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学校成立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依照《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东海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站和官方微信平台。 | |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 |
第六十二条(修订为第六十一条) | 第五十八条学校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第五十九条(新增条款)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 |
第六十三条(与第六十四条合并为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条 (原第六十一条)学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终止: (一)学校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决定终止办学,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
第六十四条(与第六十三条合并为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一条(原第六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 |
第六十五条 (修订为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二条 (原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管理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六十六条(修订为第六十三条) | 第六十三条(原第六十六条)学校按照受教育者学杂费等费用、教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保障费用、其他债务的顺序清偿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社会公益教育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六十四条 (原第六十五条)学校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交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将学校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 |
第十章 学校标识(删除章节) | |
第六十七条 (删除条款) | |
第六十八条 (删除条款) | |
第六十九条 (删除条款) | |
第七十条 (删除条款) | |
第七十一条 (删除条款) |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董事会。 | 第六十五条(原七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六十六条(新增条款) 本章程于2021年6月29日经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 |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
第七十五条 (删除条款) | |
第七十六条(修订为第六十五条) |